□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莹 债权人利益优先是基本原则 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的原则贯穿于整个破产法,对破产重整制度同样适用,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当然也不例外。对破产重整程序而言,正确认识和理解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需要注意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于莹 债权人利益优先是基本原则 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的原则贯穿于整个破产法,对破产重整制度同样适用,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当然也不例外。对破产重整程序而言,正确认识和理解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需要注意三点。其一,债务人的财产首先应用于清偿债权人,在债权人未能全额清偿的情况下,股东权益理论上可以归零。其二,在债权人未能全额清偿的情况下,重整计划若为股东保留了一定权益,本质上属于债权人做出的利益让步。其三,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表决通过而未获得出资人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只要债权人不是全额受偿或超额受偿,出资人组的反对就不会成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刚性障碍。 *ST新亿(SH,600145)破产重整案是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个别股东对破产重整工作提出了质疑,质疑的理由之一即认为重整计划没有公平对待债权人和股东,股东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这就牵涉到如何看待债权人与股东的关系。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的201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ST新亿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净资产约-14.68亿元,故*ST新亿的全部资产应首先用于偿还债务,股东不能要求分配。*ST新亿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清偿率是65.73%,没有达到100%清偿,在这种情况下,重整计划要不要保留原有股东的权益,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同意做出让步。只要债权人做出了让步,应该说股东的权益就得到了兼顾和保护。至于债权人让步的比例有多大,原有股东保留的权益有多高,原有股东的利益诉求能否得到全部满足,都不应成为评价重整计划合法性及公平与否的判断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