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不但无效,相关公司还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本报记者朱宝琛 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发现持股行权试点辖区内国光电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等4家上市公司,针对市场
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不但无效,相关公司还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发现持股行权试点辖区内国光电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等4家上市公司,针对市场化收购行为,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股东义务和限制股东权利等一系列条款。经认真研究,投服中心认为:4家公司的上述做法,其意图是增加收购人的收购难度,保护现有大股东或董事的利益,其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侵害了上市公司和其他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上市公司发展。 随即,投服中心向上述4家上市公司发送了《股东建议函》,要求改正《公司章程》的不当条款,切实保障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投服中心认为,上述公司章程增设条款的不当之处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