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初,泉州安溪人小东在明知其弟小明(化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仍然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交给其弟弟小明使用,并从中获利4000多元。经查证,上述银行卡已接收来自被害人小黄和小王的诈骗款项分别为一千余元和三千余元,该时间段共流入诈骗
2020年2月初,泉州安溪人小东在明知其弟小明(化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仍然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交给其弟弟小明使用,并从中获利4000多元。经查证,上述银行卡已接收来自被害人小黄和小王的诈骗款项分别为一千余元和三千余元,该时间段共流入诈骗等网络犯罪所得款项182万余元。
小东于2020年6月17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7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安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小东认罪认罚,安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更准确有效打击各种网络犯罪的技术支持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秩序良性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列为新增加的罪名单独入罪。
“一旦你名下的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将会影响到贷款、办理支付业务,还可能涉嫌犯罪。”法官提醒,切莫因贪图私利而触碰法律底线,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更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外借,若被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协助他人完成诈骗等犯罪活动,甚至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